這件兒童被性侵案,
判決遭爭議的地方是「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
因為判決文未全部公開,
所以僅就媒體揭露出來的部份做分析,
本案判決有疑義的地方。
疑義一:
民法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的人,無行為能力,
也就是7歲以下的小孩其行為無法律效力,
但同時於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也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可以代替小孩做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既然高院法官認為,無法證明性侵者違反小孩的意願,
那麼小孩的法定代理人,總是可以代替小孩表示拒絕被性侵,
這樣的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了吧。
疑義二:
刑法第227條第一項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小孩被性侵是事實,也就是說有性交行為,
法條中並未規定違反意願是否為性侵案的判決條件,
所以,不管是否違反女童意願,
就是可以求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疑義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0條第九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30條第十五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58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
姓名。
第65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 規定,情節嚴重。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針對14歲以下兒童少年的性交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有特別的禁止規定,
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管他什麼意願,反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就是不准,
對14歲以下兒童少年性交的這件事上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效力大於刑法,
再者,有膽性侵14歲以下的小孩,
就等著接受6~30萬罰鍰,
以及付費接受強制的親職教育,
拒絕接受教育,就罰到你來為止。
這個有爭議的判決,
若排除起訴時,引用法條錯誤,而造成的結果,
就真的是法官的判決有問題了,
受害家屬可以再上訴,
上訴不行就申請大法官解釋,
再不行,就以違反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就用這條提起上訴,
打贏了,
再依憲法第24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就用這條向承審的高院法官提起告訴,並申請國賠。
若這個家庭經濟狀況不佳,
或者不知道找哪個律師,
可以去找「法律扶助基金會」,
這個專門幫弱勢的人打官司的單位,
印象中,這個單位在各縣市好像都有辦公室。
法律的問題,就透過法律來解決,
遊行、抗爭並不能改變判決事實,
唯有透過法律途徑,才有機會討回公道。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