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案在台醫療、安置,最大的問題是不具本國籍,無法申請政府資源,就算政府單位以專案補助,也有一定的期限,補助到期後能否展延也未知。
而案主國家駐台辦事處答應協助辦理將案主在本國的社會福利金轉到台灣讓案主領取,但需等待6~9個月作業時間,而且不保證能辦成,若外籍案主無自理能力,能否像本國人一樣辦理監護宣告??
依常理判斷,沒有我國國籍應該不受民法約束,要辦理監護宣告應該是不可能的事,為了找到答案,上網查資料並翻閱六法全書,想找出相應的法規,終於讓我找到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逐條看完法條內容,結論是外籍個案在台只要有住所、居處是可以辦理監護宣告的,但依民法相關規定,就算案主解決了監護人選定問題,後續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又是個需要跨越的難關,因為案主持觀光簽證入台,每二個月辦延簽,在台無戶籍也不符設籍條件,所以監護宣告程序無法完成,是個無解的問題。
考慮到外籍個案安置照顧事宜,已非區區民間單位有能力處理,又涉及另一個國家,所以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負責處理補助安置費用,而我這邊只能評估協助案主回診就醫的醫療費用。
其實,我國可以考慮外國人來台觀光、工作,只要一入境就可加入健保,至於保費如何收取,健保局及相關單位可以商討精算,畢竟來台觀光、工作的外國人對我國經濟有所貢獻,就算基於人道也該照顧來台外國人的基本醫療需求,至於如何不損及國民的權益,又能照顧到外國人的基本需求,就是各位政務官、事務官、民代…等該去因應處理的了,畢竟國民納稅就是要公僕做事、提供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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