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證人

在法律上,兒童是無行為能力的人,兒童的所言所行並無法律效力,
但是,隨著科學的進展,認知神經科學已經可以證明兒童是具備~
邏輯、推理、計量、統計、歸納、空間、人我、同理的能力,
而這些能力是大人也具備的,
那麼,為什麼兒童的證言卻仍然不被採用?
法律的規定顯然已落後於現實一大截。

這時,若是家暴案,目睹兒童的證詞是否可以採信?
兒童所說的證言是否會被當作是受到誘導而徑行否定?
科學進展日新月異,法令與制度也要跟上才行,
否則恐龍法官、烏龍判決還是會一再的出現,
一再的引起民憤、民怨,
已經不太受到信任的司法系統再不長進,
以後就根本沒人會信服法院的裁定、判決。

我們國家還不太採信專家證人的制度,
在與家事有關的案件,社工卻是受到委託進行家庭評估,
社工的評估報告會被列為法官判決的參考證據,
但是社工本人的證詞呢?
人難道比不上,一堆文字的報告書嗎?

曾有同行遇過個案為了爭監護權,
把提供服務的社工當作是籌碼在使用,
強迫、威脅社工要上法庭當己方的有利證人,
但社工的服務對象卻不是個案本身,而是個案的旁系血親卑親屬,
司法體系不重視社工人員做為專家證人,
卻又要社工寫的家庭評估報告,
個案在利己的目的下,想利用社工人員做為證人來當做訴訟的武器,
兩者對於社工專業的運用方式截然不同,
讓身為社工的我感慨不已,內心五味雜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